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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窃贼多次砸车窗偷钱 警示:车内不要放贵重物品
2020-08-27 11:5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郝某某(已判决)喊着孙某某在沛县安国镇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过了几天,郝某某和孙某某都想偷钱,郝某某就喊孙某某去山东偷东西,郝某某就骑着自己从沛县一个小区偷的电动自行车一起去微山,他们俩到微山县小区,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砸了一辆轿车玻璃从车里偷了几十块钱,他们还在一个转盘道砸了七八个轿

  车的玻璃,一共偷了几百块钱,他们从微山偷完之后就去滕州市区了,在滕州市区一个小区砸了一辆轿车玻璃,从车里偷了几十块钱,孙某某俩又到滕州另外一个小区砸了一个车玻璃,从车里偷七八千块钱。

  2017年8月底,孙某某坐车来到济宁汽车总站,晚上孙某某在汽车总站里偷了两家店,偷了几部手机,还偷了十几张手机卡,一些饮料、化妆品。孙某某们在对面彩票店里偷了一个彩票机,里面没有钱。

  2017年9月,孙某某到山东济宁市充州一个小学偷了一个佳能相机,一个手表。据孙某某交代,偷电动车是方便用,偷钱是方便花掉。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孙某某和郝某某(已判刑)盗窃,先后在沛县、微山县、滕州市等地盗窃多起,价值1万余元。

  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

  对于数罪并罚中的罚金,是叠加原则,不存在竞合关系或者是吸收关系。而且,罚金是可以执行未来财产的,而没收违法所得,只能是犯罪分子所掌握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对于惯偷来说,偷东西还要变卖,而偷现金就很方便,偷了就能花,所以他们会选择砸碎车窗这种暴力行为翻车里的钱。所以车里不要放贵重物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