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孙某某从住的车库里出来准备去拾破烂,出了门往西走了几步,就看见北边工地大门口的地上有空酒瓶、饮料瓶和纸箱子。孙某某就拾起来放在孙某某三轮车上了,装完之后孙某某看见工地大门外面的路上铺着很多铁篦子,孙某某就想拿走几个(价值300多元)。
孙某某用车厢里的空瓶子盖在铁篦子上,然后孙某某就推着三轮车往西走, 刚走到西边路口的时候,从北边路上走过来一个保安,他拽着孙某某的三轮车不让孙某某走,还拉孙某某的胳膊,当时孙某某很害怕,孙某某一打他就松手,打完他又抓孙某某,孙某某就用嘴咬他的手,保安就大声喊人,喊了两声又过来一个保安,孙某某更害怕了,就把三轮车扔下就跑了。
经鉴定,丁某某左额部及左手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因意志之外未能抢劫得逞,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
孙某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收破烂是收破烂,但保安都过来告知这是工地上的东西了,犯罪嫌疑人还强行通过暴力手段带走就构成抢劫,几百元的东西,要蹲监狱两年,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