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份,苏某某等人(已判刑)商量好如何敲诈他人,他们喊田某某一起去,让他拍照,他们答应回来后给田某某充网费。
后来到了沛县汉街一个宾馆,苏某某他们先到房间里去,田某某上去的时候他们已经进了房间,苏某某他们将那个青年光着身子堵在屋内,旁边有两个小女孩,苏某某冒充其中一个小女孩的哥,打了被害人一巴掌,田某某拿出手机拍了那个被害人的裸体照后,苏某某等人带着被害人到他家要钱去,到被害人家后,苏某某就给他家人说被害人欺负他妹妹来并让田某某把手机拍的裸照拿给他家人看,当时说拿两万私了,要了一会钱,被害人家人不同意拿钱,后来苏某某就带人走了,接着被害人家里就报警了。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田某某知道是“仙人跳”,还参与进去,别人给充网费就能参与犯罪行为,是无知也是对法律的藐视。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莫做亏心事,遇到敲诈勒索就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