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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酒后骑摩托撞车 重伤住院五个月 警示:醉驾自食苦果
2020-11-27 16:3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许,丁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沛县敬安时,路旁边停着两辆大车,丁某某拐弯躲停放的大车,从道路的中间护栏岔口过去,想过了马路往西回家,从西边开过来的一辆大车,没躲过去,就撞上了大车的侧面。撞了之后丁某某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丁某某醒了之后就在医院里了。经鉴定,丁某某体内乙醇成分含量为170余mg/100ml血。

  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伤势较重,直至2017年9月出院后,民警才对其进行传唤讯问。

  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抽血后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醉酒驾驶致使自己伤势严重,刚能生活自理,就要接受警方讯问,接受法律的惩罚,自己做的错事,只能自己承担,这次教训,也是相当刻骨铭心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