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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贼心不改,心存侥幸再“进宫”
2021-09-26 17:5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贼心不改再次作案,电动车被盗案件常有发生,注意防盗!

  2020年12月15日3时许,田某某在沛县迎宾小区内将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以破锁方式盗走,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850元; 同日4时许田某某在沛县天硕名都小区内将一辆三轮电动车以破锁方式盗走, 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500元;同日5时许田某某又在沛县张寨镇锦绣阳光小区内以破锁方式将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4635元。

  2021年4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盗窃罪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对田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警示】

  电动车要上好U型锁,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上,停放时应尽量停放在有监控的地方,即使失窃,也能给警方提供重要线索,大大增加找回的概率。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