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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思悔改 累犯盗窃再获刑
2021-09-26 16:3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从21岁开始,孟某某总想不劳而获,在之后的十年中,多次实施盗窃,如今又“顺手牵羊”再次获刑。孟某某曾因实施抢夺罪、盗窃罪,先后七次被判刑入狱,却并无悔改之意,刑满释放后,又干回“老本行”。

  2021年3月4日18时许,孟某某在沛县经济开发区孟坑小集西头,在甄某某未发觉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其放置在石头上的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部黑色红米7手机(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3元),盗窃共计人民币1436元。

  2021年3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某某盗窃罪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对孟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警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盗窃常以“秘密”方式进行,做好防盗工作,保管好个人财物,出门、入睡前检查门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