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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网络购买“大麻电子烟” 警示:提高防毒拒毒意识
2021-09-07 11:0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范文清

  近年来,为躲避侦查,降低目标群体的戒心,新型毒品开始了形形色色的“变装”,他们披着常见用品的外衣,伪装成邮票、饼干、电子烟等寻常物品,悄悄潜伏在日常生活中,极具欺骗性和诱惑性。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联系香港毒贩李某,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含大麻(thc)烟油成分的电子烟,并用虚拟货币支付毒资。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某某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2021年6月30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

  “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走私、贩卖毒品,害人终害己,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牢固树立“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的理念,自觉做到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