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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虚开发票获刑八年
2021-09-02 10:5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男子未获取开票费用,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公司获取发票并销售,案发后获刑八年有期徒刑,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一定要遵纪守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师某某为赚取开票费用,使用刘某某、薛某某等人身份在沛县先后注册成立了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9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福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后,通过徐某某介绍或直接兜售等方式,对外销售增值税销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200余张,税款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当地税务局认证。

  被告人师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主动到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本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师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1年3月31日,沛县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师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师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则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