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2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刘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R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公园西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入医院抽血待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10月12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刘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R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公园西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入医院抽血待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