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胡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胡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滨湖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抽血待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5ml/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年2月21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胡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胡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滨湖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抽血待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5ml/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