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刘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沛县曙光小学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入医院抽血待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2.1mg/100ml血,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12月8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刘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沛县曙光小学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将其带入医院抽血待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2.1mg/100ml血,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