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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过户“吉祥号”取财行为定性
2018-04-08 10:44:00  来源:

  【案情】王某在持有其好友郭某身份证并知晓其手机号码密码的情况下,将郭某名下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189****7777、188***22222以共计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卖予不知情的李某,并假冒卡主郭某身份,通过移动营业厅将手机号码过户给李某。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吉祥号”财物属性及价值认定。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手机号码等无形物完全能够成为人们控制和占有,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对象。特定的“吉祥号”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特定的场合进行拍卖、交易等,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认为是一种虚拟的有价物,能够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对涉案“吉祥号”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提供价值参考。

  第二,非法售卡取财行为定性。王某窃取好友郭某正常使用中的手机号码,并非法过户第三人,成立盗窃罪。问题是王某的行为是否同时对卖卡的李某成立想象竞合的诈骗罪。王某通过假冒卡主身份并通过营业厅过户,无疑欺骗卖卡人误认为手机号码系其所有,进而支付对价,所以卖卡人有无财产损失同时影响该罪成立,根据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买卡人有无财产损失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者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若相对人恶意,则处分行为无效,可基于物权请求返还或依照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此外,即使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亦无法数罪并罚,因为该案中王某只有将他人吉祥号非法过户获取钱财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应认定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论处。

  编辑:王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