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崔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获刑。
2018年4月14日20时40分许,崔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沛县某镇至某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张某某停在路边的苏C50Z3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崔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发现崔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鉴定,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9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崔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量刑建议里已提出。最终将案件顺利审查终结并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崔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案中崔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