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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产销售假药“帝王油”获判刑
2018-10-26 10:52: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沛县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李某某等15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获一审判决。沛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李某某等15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罚金2000余万元。

  经审查,自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被告人单位河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期间,与被告人李某某共谋后,委托印度一公司为被告单位河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帝王油”,并曾要求印制含有“OTC”标识的外包装,先后三次合计生产“帝王油”20余万瓶,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从印度运至香港,又通过刘某(另案处理),在无任何审批的情况下,采取“水客”的形式从香港运至深圳,重新包装后运输到郑州。被告人杨某某又与被告人庞某某、高某共谋,利用被告人庞某某、高某二人的微商团队成员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朱某某等9人在全国销售该产品。被告人杨某某聘请被告人商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河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管负责订单审核、通知发货等业务,聘请被告人成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河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物流总管,负责向各地代理商发货。截止2017年9月份,被告单位河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销售“帝王油”20余万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500万余元。上述“帝王油”经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后,被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检察官释法

  1、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是当前一段时间打击的重点。附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问题比以往更为关注,而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不但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而且对人身有直接危害。本案中的“帝王油”产品未通过正常报关渠道进入国内,未经过国家食品药品部分检测注册即在国内大肆销售,我们不能因为其是性保健品,或者其在国外可能是正常的产品而有丝毫的宽恕之心,因为其对国家食品药品管理轶序公然破坏,对人身的潜在危害无法排除,与其他销售假药行为无任何两样,均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被告单位河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可谓不成功。该公司销售的产品除帝王油外,还有其他产品,都有不错的利润。被告人杨某某虽然有盗窃前科但丝毫没有影响其创业的激情,但却被巨额的利润冲昏的头脑。本案案发后,并没有查处被告单位河南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其他产品,因为那些产品有国家的文号,试想如何被告人杨某某对帝王油通过正常手续,办理经过国家检测办理相关文号,绝不会落到今天这般自己身陷牢狱,员工陪同担责,公司还要面临巨额的罚金。

  3、本案对梦想通过微商致富的年轻人也有警示意义。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微商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通过微商致富的已经大有人在,如本案的被告人庞某某、高某某年薪百万以上,是许多后来者羡慕的榜样。但是,做微商不能建立在对法律的无知和侥幸上,如果不能证实自己经销的产品是合法生产销售,只是盲目跟风,那么既便挣些钱也是昙花一现,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的宣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