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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及非法种植毒品的危害 扫除法盲障碍
2018-10-26 11:31: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9日11时,沛县公安局杨屯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沛县杨屯镇某村犯罪嫌疑人李某家门口时,发现李某在其门口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草,经当场铲除、清点共计800余株。后民警依法将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口头传至沛县公安局杨屯派出所接受讯问,经审查,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遂发破。

  李某称在两年前的一天,李某在家门口捡到一个大烟果实,后来就一直放在家里面也没有种,在2018年过了年,李某听说大烟可以熬汤喝,就把那个大烟果实拿出来,把种子种在了自己门口的菜地里面,现在刚出来没多长时间,被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当场承认自己种植的是大烟,用来烧汤喝的,接着工作人员当着李某的面对这些大烟进行清点,共计有800余棵,后被传唤至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李某非法种植罂粟,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目前该案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李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连香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检察官有话说:

  犯罪嫌疑人李某作案时年龄已满16周岁,无精神病史,具有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体资格;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客观特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