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沛县院收到宋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沛县栖山镇某厂干活时捡到了一部vivo手机,不但没有将手机归还失主,反而看到手机微信钱包里有钱,顿时起了贪念,而宋某某自己也是没有想到,这部手机微信钱包支付密码是微信账号后六位数如此简单,随便试了两次竟然破解了。于是,宋某某以现金转账及在店面购买香烟的方式,盗走该手机微信内现金3120元。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今,手机支付越来越流行,新的消费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防范,比如手机支付密码不要设置的太简单,绑定的银行账号不要放太多钱,安全工作做足了,不法分子就没有了可乘之机
以案释法:
案中的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