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加油变偷油 贪小失大被判决
2018-10-30 10:45: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沛县院收到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

  2017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半挂车从山东回安徽路过沛县安国镇政府南边的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加油机油枪未锁,环顾四周,发现无人,“灵机一动”,遂用未锁的加油枪,给自己的原装油箱加柴油260多升,后发现机不可失,继续向备用油箱加柴油500多升。2017年8月4日12时郭某某回到安徽省砀山县家中,后因为害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费3300元。

  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温馨提示:唐代诗人柳宗元说过:“廉不贪,直不倚。”此案告诫大家,千万不要存贪便宜的心理,当那些“诱惑”向你扑面而来时,如果你只看到短期的利益,而没有考虑的更长远,就会掉进生活的陷阱。只有自己坚持目标,放宽眼界,才不会为眼前的利益所动。

  以案释法: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