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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虚拟世界实施诈骗行为
2018-10-26 15:45: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使用QQ号,购买“天下三”网游中韩某某出售的“**”角色,全身装备总加护值254钻(其中武器加护值18、灵兽4匹、元魂珠6个、孩子1个等数据),人物总评价修为51916,装备总评价85267。最终双方协商交易价格为5千余元,梁某某使用虚假交易实际不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韩某某该游戏账号,后将该账号转卖。经鉴定该“**”角色游戏账号价值人民币4千余元。

  2016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天下三”网络游戏中15钻游戏装备,每套游戏装备4百余元。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虚构自己有两套游戏装备的事实,收取赵某某2套装备价款共8百余元,实际支付赵某某一套游戏装备,骗取赵某某4百余元。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人,在“天下三”网络游戏中,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骗金钱全部退赔,且认罪态度良好。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遂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2起,合计诈骗人民币5千余元,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