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20时许,华某驾驶皖*******号变形拖拉机沿沛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处警务室西约3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驾驶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事故后,华某弃车逃逸,并让其岳父薛某到现场顶罪,称系肇事司机,但经公安机关多方盘问查证,薛某与华某串通顶罪的阴谋终被拆穿。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同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薛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