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 月25 日22 时许,张某某在沛县某镇烧烤摊前买烧烤时因为语言纠纷被韩某某用拳打伤右眼。
2018年2月3日韩某某到郝寨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对打伤张某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8 年5月9 日,经沛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右眼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因韩某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了重新鉴定,2018年7 月5 日,经徐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右眼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多次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此次又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恶劣;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该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以寻衅滋事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