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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爱意屡次纠缠 自寻苦果
2018-10-30 16:53: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05月,沛县某镇王某无故多次对马某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与威胁,严重影响马某正常生活。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单身王某将自己单相思的爱意变成了他人的噩梦。因为马某多次拒绝王某,王某为了满足个人私利,先后多次无故拦截、骚扰与恐吓、殴打马某,已经对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并且因其行为,马某及家人曾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对其也进行了批评教育制止,但王某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给马某个人及其家庭均带来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他人个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仅因自己一方贪念,明知对方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仍多多次纠缠,无故追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在被害人家里和村里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被害人的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以寻衅滋事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寻衅滋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