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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投机倒把 非法经营受制裁
2019-03-08 14:1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现如今,社会上有很多人都在钻法律的空子,干一些投机倒把的事情。

  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东省鱼台县唐马气站、沛县液化气站购进瓶装液化气共3483瓶,每瓶100斤,并在沛县安国镇*庄以每斤人民币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梁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史某某作案时年龄已满16周岁,无精神病史,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资格;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特征。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