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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胆大包天,为谋利益竟骗取银行贷款
2019-03-08 13:2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人以诚为贵,鲁迅曾说过“诚信为人之本”,但是当今社会有些人却在利益面前迷失了自己,为了钱铤而走险,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2014年1月,安某某为让朱某某(已另案处理)归还借款,在明知朱某某没有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伙同朱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从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鸳楼支行(鸳楼信用社)骗取贷款30万元,并用此30万元的贷款抵消朱某某所欠安某某的债务,致使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鸳楼支行(鸳楼信用社)的3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2014年3月,安某某以种木耳需要钱为由,让吴某某到沛县鸳楼信用社贷款5万元交给安某某使用,后安某某将5万元用于零花,致使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鸳楼支行(鸳楼信用社)的5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案发后,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作为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鸳楼支行(原鸳楼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其未履行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虚构贷款授信调查报告,虚构贷款目的,并与他人预谋,骗取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鸳楼支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安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诺、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