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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儿子盗窃 父亲望风
2019-03-08 15:0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丛某甲在一家菜馆门看到两盆桂花树,趁没人把桂花树放电动三轮车上偷走了,之后就把两盆桂花树放在家门口。当时丛某甲在张双楼上班,工作辛苦,想托李某某给自己找关系,换个轻松的工作,于是他把这两盆桂花树送给了李某某。

  某天凌晨,丛某甲爸爸丛某乙已经休息了,丛某甲喊醒他,跟他说让他跟自己出去偷几盆花。丛某甲害怕自己被抓,所以让他爸爸望风,丛某甲父亲把车停在附近的一个路口,在车上观察周围情况,等儿子偷窃完载他回家。

  丛某甲知道有家店刚开业,门口有景观树,丛某甲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他爸去店铺门口,当时丛某甲爸爸在大路边前给丛某甲看着人,丛某甲自己把车开到的附近,在门口附近抱了两盆盆景走了。

  当偷窃的甜头没有尝够的时候,盗窃犯都会继续下去,就这样,2017 年以来,丛某甲因没有稳定的收入,便伙同其父亲丛某乙先后多次窜至沛县大屯镇、杨屯镇盗窃沿街门面房和居民楼下的幸福树、桂花树、发财树、铁树等盆栽。后经鉴定,总价值为3000余元。案发后,父子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丛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丛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丛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丛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丛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身为人父,见到自己儿子犯罪不及时制止,还被半推半就地拉过去合伙作案,“子不教,父之过”这就是最好的证明。而身为儿子,不但没有好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却将父亲拉入犯罪的泥潭,这真是现实版的“坑爹”!

  在最困难的时候,也只有家人会帮助自己,但是家人决不是帮助自己犯罪的工具,脚踏实地努力奋斗,才能让家人过上更美满的生活。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