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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小一支烟,危害千千万
2019-03-08 14:1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受非法利益驱使,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先后雇佣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预谋销售假烟,通过注册的微信号lingtouyan****(领头羊)和wxid_8182i80ufv****(兵工厂),由被告人林某某在网上负责联系购烟人信息,然后将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由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假烟货源,先后销售给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蒋某甲和王某某、朱某乙、吴某乙等人,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林某某共同销售假烟,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甲参与销售假烟,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蒋某甲于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间,通过微信或直接销售,先后销售给微信号为Cc1513****、zxcawxL96999069****、Kaishi1****、wangzixua****及李某乙、高某某、周某某、梅某某等人假烟,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间,通过微信先后销售给夏某某、张某乙、龚某甲、龚某乙等人假烟,合计人民币9万6千余元;被告人朱某甲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通过其微信,先后销售给蒋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耿某某、张某戊等人假烟,合计人民币9万2千余元;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通过其微信,先后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甲和谭某某、谢某某及微信号yy802****、Vip1380531****、cst3077040****假烟,合计人民币7万5千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间,通过其微信或直接销售,先后销售给张某戌、朱某丙、曹某某等人假烟,合计人民币5万9千余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林某某、吴某甲、蒋某甲、刘某某、朱某甲、郑某某、李某甲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几人此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林某某、吴某甲、蒋某甲、刘某某、朱某甲、郑某某、李某甲其行为触犯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