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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见财起意,难避惩罚
2019-03-28 11:0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孙某某在沛县汉台路打扫卫生,东西有一百多米,2017年3月某日下午孙某某在好人广场附近打扫卫生,大概下午二三点钟的时候,听到一辆黑色的放在店铺门口的电动车前面放东西的盒子内有手机响,但是电动车附近没有人,孙某某就过去,把手机给拿走了,孙某某把手机放在孙某某里面穿的衣服左侧口袋内后,因为孙某某要继续打扫卫生,就没离开。

  他接着在附近干活,到了下午四点来钟的时候,有一个小青年给孙某某要手机,说孙某某把他电动车里的手机给偷走了,孙某某当时没承认,后来派出所的去了,给孙某某要手机,孙某某当时也没承认,后来派出所的说有监控能看到,孙某某才把手机掏出来交给派出所的人了,接着孙某某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孙某某偷手机是因为没钱了,所以想偷了去卖钱。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这种临时的见财起意,一不小心,就要面对法律的制裁。孙某某之前就是一个老实人,一没忍住,就犯了错,没受刑罚,但罚金一样跑不掉。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市民,骑电动车的时候,车筐内的东西,一定不要忘记拿,不要给小偷可乘之机。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