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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个偷窃成瘾的人,连方便面也没放过……
2019-03-28 10:5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冬天一天上午,汪某某在河口农贸市场闲逛,在一个卖内衣的摊子前,汪某某见一个女士在买东西,穿着一件黑色羽绒服,衣服右边口袋里有个蓝色钱包,汪某某趁那位女士不注意,用夹子把钱包从她衣服兜里夹出来。

  2015年冬天的天夜里,汪某某到河口医院主楼大厅看到有辆自行车,当时自行车上锁了,汪某某用螺丝刀一撬,车锁就开了,汪某某看旁边没有人,汪某某就把自行车偷走了,过了几天,丢自行车的人找到汪某某家要自行车,汪某某又把自行车给那个丢自行车人送到医院了。

  2016年4月某日,汪某某到沛县沛城镇汉台路**宾馆**房间,盗窃孙某某放在床头的皮包1只,后被孙某某发觉并被当场抓获。

  2016年7月某日凌晨,汪某某睡不着就想出去偷东西,汪某某走到栖山镇政府,发现大门没有关严,门卫室灯关着,汪某某就从大门进到院内,办公楼大门没锁,汪某某就从办公楼大门进去,从楼中间楼梯上到二楼往东拐的,先进去一个大房间,汪某某在里面喝了口水,然后用火机把窗帘烧个洞,汪某某就出来了,在走廊里走,开各个办公室的门窗,有的门窗关好上锁了,汪某某没打开,有个办公室门没锁,汪某某打开门进去,里面没有人,汪某某进去看到桌子上有饼干,汪某某就把饼干吃了,又喝的水,后来汪某某进了一个办公室,里面有方便面,汪某某偷了2袋方便面走了,汪某某出了办公楼,从大门走了。

  2016年7月某日凌晨,汪某某骑自行车出去闲逛,走到一个村诊所,当时诊所里面没有开灯,汪某某就到门跟前看看,门上锁了,汪某某没打开,门上有个门铃,汪某某把线都给他拽掉了,把门铃从门上拽掉了,汪某某没进去也没偷到东西,汪某某就从地上拣的砖头,把诊所的窗户玻璃打碎了,然后汪某某就走了。

  2016年7月某日下午,汪某某在沛县张庄街上闲逛,看到辆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车上有个塑料桶、电子秤、蔬菜,汪某某看车子旁边没有人,汪某某就过去把塑料桶打开,里面有钱,汪某某就上去抓了一把钱,当时也没查,能有几百元钱吧,偷了钱汪某某就走了,这时从旁边店里出来一个妇女,就追着汪某某要钱,汪某某就跑,那个妇女就在后面追汪某某,汪某某想上中巴车走,那个妇女就不让汪某某上车,汪某某还是没有把钱给她,汪某某就步行能有几里路,那个妇女还在段汪某某,她报警了,警察就把汪某某抓到了。

  2016年10月份中旬的一天,汪某某在沛县碰到李某某,他喊汪某某去偷东西,汪某某俩就一块坐车到丰县的一镇上的医院,汪某某分开偷东西,汪某某在一楼大厅西边的走廊里停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看到有个人在睡觉汪某某就把他的衬衣偷走了,汪某某一摸有钱,就把钱拿走了,把衣服扔地上了,后来李某某出来查了下钱,分给汪某某了五、六百元,当时李某某还偷了一个手机,让汪某某换烟抽了。

  2017年12月某日晚上,被告人汪某某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内,损毁该办事处一楼的考勤机2部,造成损失价值约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2月某日凌晨,汪某某自己又到徐州医院附院,在一个住院楼的走廊里,汪某某看一个妇女睡着了,在枕头旁边放着部手机,汪某某就顺手拿了偷走了。汪某某在医院偷的手机就在自己身上,这个手机有密码,汪某某打不开,被派出所的抓到时,手机被派出所的扣走了。

  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警示】

  出门的门窗,一定要记得关好,也许你平时少的饼干方便面就是以后丢失贵重物品的提醒。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