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别让别人利用你的同情心
2019-03-25 11:3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受非法利益驱使,李某某、孙某某在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预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到沛县敬安镇、魏庙镇、张寨镇等地,物色高龄老年人,冒充老人家人的熟人,利用老人同情心,借口以零钱换整钱交礼,用假钱掉包的方式,盗窃作案9起,盗窃人民币11400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孙某某,系在完全刑事责任人,此二人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盗窃罪,该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孙某某其行为触犯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同情心,骗取、盗窃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