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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短暂的盗窃
2019-03-28 11:0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某日晚上六七点赵某某把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放在张庄镇**花园**号楼,把四个轮子锁上,没用电子遥控器锁,到了中午12点多,赵某某发现电动三轮车没有了,赵某某后来听人说早上七点走的时候就没见赵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赵某某去铜山马坡,他之前买这个电动三轮车的李老板那里,赵某某想再买一辆一样的电动三轮车,赵某某把前几天去马坡电动三轮车被偷的事给他说了,因为赵某某买的着一辆电动三轮车的颜色是蓝色的外形牌子等李老板就卖过赵某某一次,附近卖这个牌子电动三轮车的没有。

  赵某某到那里之后,李老板给赵某某说,四五天前,他在唐沟转盘道东北角发现一辆和赵某某买的电动三轮车一样的停在那里,让赵某某看看是她的不,赵某某就回家拿电动三轮车的钥匙和电动三轮车的合格证就去唐沟了,到了那里一看果然和赵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模一样,赵某某就用赵某某的遥控器试试,赵某某一摁遥控器电动三轮车就叫了,赵某某看右后边的门子的锁被撬坏了,从里面就能把门子打开,车内钥匙开关下面的电线剪断了,赵某某等好久也没见有人来,赵某某就把电动三轮车开回家了。

  警方带该案罪犯胡某某到了现场后,胡某某是聋哑人,他先打手势,表明是三轮车,后点头确认是电动三轮,并做手势表示是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经过警方讯问,也确认是蓝色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他偷来的封闭式电三轮是什么品牌,他摇头表示记不清,问他被盗电动车是停放在庞庄圆盘道附近,他点头承认。问他在那停车干什么,是买东西吗?他摇头。问他是给电动车充电吗?他点头。问他把车子放在那充电后,他离开了吗?他点头。问他之后他又回来骑车子了吗?他摇头,并打手势表示被丰县公安局抓走了。

  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偷一个没怎么有电的车子,放在充电处充电的时候,还没轮到他骑,就被公安抓到,公安机关现在的侦查破案能力也是节节拔高,虽然胡某某没有处理赃物,但他的行为,已足够使他面临刑法惩罚了。

  当然,受害人自己买车子时的一个特殊性也成功帮助她找回丢失物,平日生活中,我们也可以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做好标记,以备不时之需。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