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15年的追捕
2019-03-28 11:1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1991年天热的时候,一天晚上,董某某(另案处理)和许某某(另案处理)喊满某某跟他们玩去,满某某就跟着去了,到了魏庙镇**汽车站那片的一条路上,许某某和董某某两个人说拦个人抢点钱花,满某某就同意了,他们三个人就在路上等着,后来来了一个男的,就拦住他,满某某在旁边站着,也没动手,董某某、许某某从那个人身上搜了几十元钱,这些钱满某某记得让他们买东西吃了。

  1991年6月某日满某某与许某某、董某某预谋抢劫后,到沛县魏庙乡**村北公路上,持木棍将赶驴车路经该地的**村村民王某某拦住,抢走人民币17元。

  在抢过上次之后,也是那段时间的一天晚上,在魏庙**庙东边的路上,许某某、董某某和满某某还抢了三个人,其中被抢的三个人中满某某记得有卖鱼的,当时也是许某某、董某某喊的满某某去抢东西,也是到了魏庙**庙东边路上,满某某先躲在路旁,先来了一个男的,抢了他几十元钱,让他走后,又来了一个男的,又抢了几十元钱,让他走后,满某某三个人又沿着路走了几十米,又遇到一个男的,又抢了几十元钱和一块手表。抢来的钱他们几个人要了,满某某只要了一块手表,在抢时,满某某胆子小,满某某在一边站着,他们两个人吓唬人家,还动手打人家,给人家要的钱、手表。满某某一直没说话,也没打人,那个手表后来让满某某丢了。

  满某某记得也就在那段时间,满某某跟董某某、许某某到魏庙镇**村地里偷菜,在偷菜时被看菜的老头发现了,那个老头就不让偷,董某某吓唬那个老头,老头就没敢吱声,他们就接着偷,偷了就各人拿着回家了。

  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根据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处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二条【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时效如下: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必须追诉的,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校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 时效同上 第八十八条对比79年刑法第76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多次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满其清)可证明,拘留证签发日期2001年7月25日,入省登记日期是1999年6月10日、2011年10月30日投案,2011年10月30日撤销通缉。因传唤不到,于2012年5月21日再次被通缉。

  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抢劫罪,均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为15年,沛县公安局于2001年7月25日上网追逃,所以犯罪嫌疑人的抢劫罪在有效追诉期内。

  【警示】

  即使有从旧兼从轻,罪犯依旧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不论刑法怎么变化,抢劫这种严重暴力犯罪,都是一定要严惩的。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