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莫因一时贪念入牢笼
2019-04-01 16:3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偷窃,自古以来,屡禁不止,偷窃意识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物质因素、心理因素、和品德认识因素等都会造成偷窃的发生,偷窃是一种最古老的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觉世名言》中说小偷是“搅世的魔头,把一座清平世界,弄的鬼怕神愁”足见小偷的危害之大。当今社会仍有很多人控制不住自己内心的贪欲,好逸恶劳,就会铤而走险,窃取他人的财物,给他人造成财物损失,在偷盗的过程中,甚至还会危及他人生命。

  2017年6月14日张某某到沛县沛城街道某小区**号楼**单元楼前,盗窃李某某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33元),出售给朱某某,后被侦查机关扣押。

  到案后,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