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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息为诱饵的网贷 投资=羊入虎口
2019-04-04 15:5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是徐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公司是徐某某2014年12月份在沛县公商局注册成立的,当时考虑沛县比较偏辟,在南京设立分公司方便维护运营、方便服务客户,也好招聘网站运营人才,对提升公司形象有利。

  徐某某从2015年3月份开始做互联网金融,也叫P2P 或者企业贷,做到2016年底时,国家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贷额度缩小到100万,个人贷额度只能20万,因为额度太小,从2017年开始公司转型消费金融。

  公司设立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平台名字是“**财富”,借款人提供借款所需的借款资料,公司审核完毕后,在网上进行展示,发出借款标的,投资人看到展示资料后,自行识别,选择投资或不投资,双方的资金交易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借款到期后还是通过原来的通道返还借款。公司做消费金融也是在互联网搭建信息资讯平台,专业做小额贷的公司把自己的债权放到平台上,投资人有选择的进行投资。

  公司收取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之间收取服务费。公司对借贷风险不提供担保,出现逾期和坏帐,徐某某们配合投资人采取措施解决。徐某某说大约通过平台共借出6000多万元,这个数据是目前在借的数额。

  总投资入大约一千二、三百万,全国各地都有,借款人也不受地域限制,全国各地都有,企业贷款人只四、五家,个人贷一万多人,徐州地区企业贷款人只有沛县有几家。

  徐某某公司在百度、网贷天眼、网贷之家上有公司的服务信息,徐某某把网站做的新颖、创新一些,以这个吸引投资。直至案发逾期有二千六百多万元,就是到期没有兑付的,但没有坏账。2016年初开始陆续出现逾期,从少积累到多,累积到二千六百多万元,这个节点就是公司迁到南京后产生的逾期的,出现逾期是公司风控的问题,是公司对风险预期控制不到位。

  目前在沛县共放出贷款约七百五十万元,其中逾期的企业贷有江苏**电子有限公司逾期有一百五十万元,个人逾期有刘某某一百万元,王某某五十万元,这些逾期都是2016年之后产生的。化解逾期贷款一是**公司出面催收欠款,预计每月能回收欠款五百到七百万元。二是让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省**公司出面发声,提供反担保。

  徐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公众吸收投标。根据徐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苏州**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数据,作出的咨询情况报告,南京**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真实投标人的投标数额为人民币三亿三千多万元,已归还本金人民币一亿八千多万元,未归还本金人民币一亿四千多万元。

  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25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以案释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网上高息贷款案发的事例不在少数,可是仍有人迷信高息,认为自己可以从中抽身,可是事实总是让汇款民众血本无本,这个案子中大批的受害人经济损失难以挽回,血的教训,想要富足还是要脚踏实地。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