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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驾驶?“亲人两行泪”警告
2019-03-29 11:0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如今,人们吃饭聚会娱乐都避免不了喝酒,但是,有许多人都抱有侥幸的心理。

  2018年8月3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755JT号小型汽车,沿沛县汉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沛县西关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带至沛县华佗医院抽取血样。2018年9月4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8mg/100ml血,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