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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熟人”的信用卡诈骗
2019-03-29 10:5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信用卡已经是一种非常便捷消费方式,所以信用卡不仅跟银行储蓄卡一样的是我们财产的一部分,它也关乎我们个人的信用,所以我们在不能随便把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借给别人之外,信用卡也是一样。

  2017年4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虚构其需要接受他人汇款,欺骗高某某、祖某某、王某某分别办理建设银行卡、江苏银行卡交给自己,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均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手机号,银行卡密码均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设置,且均开通手机银行客户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收到银行卡后,通过手机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131.9万元,剩余1198210.14万元未归还,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和消费。

  被害人高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到派出所报了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4月23日,沛县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退赔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