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夜间行驶莫大意 人命关天需谨慎!
2019-04-08 10:1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某日半夜,孟某某驾驶苏C6****小轿车,带着李某某沿沛县汤沐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汉街南门往东大约30米处时,当时有一辆出租车在孟某某的右侧车道,孟某某路过出租车时,当时感觉车颠了一下,就好像轧了小块砖头或者石头了,孟某某没在意,就继续往前开,开到某KTV路口处时,孟某某感觉不对,新修的路不应该会有石头,孟某某就跟着李某某想掉头回去看看,别轧了其他东西,回去一看是轧了一个人,然后孟某某就打120,又打了110。

  车是孟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孟某某同李某某是朋友关系,孟某某和李某某在一起的时候,都是孟某某开车,因为孟某某的驾驶技术比他好点。

  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5月29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唤醒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夜间开车千万不要大意,遇见事故积极处理有利于减轻刑罚,但带来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是难以估量的。肇事者夜间开车没有多观察的行为应当引以为戒。事后积极打110报案,打120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夜间行驶莫大意,人命关天需当前!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