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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只要涉毒 就是刑罚以上
2019-04-08 09:1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某天晚上,大贝(化名)发微信问冯某某能联系到冰毒吗?他想买1克冰毒。冯某某询问越某某,第二天越某某回复冰毒500元一克,冯某某买了1克。于是冯某某叫大贝从沛县赶过去,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大贝给冯某某发微信说他快到济宁市区了,身上只有300元现金,冯某某让大贝到济宁火车站车站西路的医院门口等,冯某某、越某某坐出租车一起去拿冰毒。两人到济宁汽车站东门,在车上的时候冯某某就把钱给越某某了,到了汽车站西门越某某就下车了,冯某某在出租车上等他,过了几分钟越某某回来了,上车之后给了冯某某一个小透明自封袋,里面装了最多有0.4克左右的冰毒。越某某给冯某某东西后就下车了。冯某某坐车出租车去找大贝,在路上冯某某把越某某卖给冯某某的冰毒扣出来点,大约0.1克,用烟盒外面的塑料包装纸装起来,见到大贝后冯某某把东西给大贝了。

  冯某某帮大贝联系冰毒赚点钱,或者蹭点冰毒吸,这样冯某某就不用自己花钱了。冯某某扣下来的冰毒当天回家之后就和老婆一起吸了。

  冯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8年5月份,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以案释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冯某某虽然没有大量多次贩卖毒品,但是法律规定的很详尽,司法解释也做足了说明,只要涉毒,就是刑罚以上,鸦片侵蚀过我们民族,现在我国禁毒力度也很强,每年因缉毒牺牲的民警不在少数,所以对于毒品,民众也应有自觉抵制、举报的意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