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某与妻子吵架后喝酒,在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出去兜风,行驶至沛县汉源大道沛公园附近时,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苏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后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大屯煤电公司职工中心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检验,张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血。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
近日,刘某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