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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贼心不死入室盗窃500元 违法被罚1000元
2019-04-11 16:4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6日7时30分许,在沛县敬安镇李某某的家庭农场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收购蔬菜时,趁农场里的人员进菜地摘菜之机,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受害人李某某卧室,盗取了受害人李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提包内钱夹中的500元现金。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盗窃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盗窃罪,该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处王某某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