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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利益蒙蔽双眼 昧着良心往食品里添加“佐料”
2019-04-12 10:2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俗话说的好“民以食为天”,我们每天都需要食物供给才能生存在这个世界上,而现在的食品安全却成为目前最受关注的话题。那些昧着自己的良心,赚黑心钱,拿人民的身体健康当赌注的人,是多么的可耻。

  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位于沛县栖山镇王店村某饭店内加工牛肉等制品时,添加亚硝酸盐,后销售给他人食用。2017年12月28日,沛县公安局民警在程某某的饭店内查获熟牛肉200克,后经沛县检验检测中心对程某某生产的熟牛肉进行检验,送检的熟牛肉中检出亚硝酸盐,含量为62.36mg/kg。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于2017年12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中超标适用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018年5月24日,沛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程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