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份,蔡某某从栖山网吧回家的路上萌生了偷钱的欲望,找到某镇的一户人家翻墙而入,把屋里的木箱子撬开,翻出来一个金属手镯和一条金属手链。
之后蔡某某先后通过撬锁等方式在普通民众家中和医院里盗窃财物,盗窃所得的财物都被蔡某某花掉了,有时候盗窃完之后就立刻用盗窃所得去上网。
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18年6月,蔡某某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
网络成瘾,对于已经成年的人来说应该对这个词汇很陌生了。蔡某某盗窃后拿着钱就去上网,也是让人觉得啼笑皆非,随便打打工,也够他上网的费用了。蔡某某选择用盗窃的方式去满足他上网的需求,最后被判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