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朱某某在深圳的做服装生意认识代某某(已判刑),在广东打工时通过酒店的人认识的玲姐(另案处理),认识后朱某某就知道玲姐那里卖冰毒,朱某某自己也染上了毒瘾。
2016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代某某联系朱某某问她可不可以帮她联系买些冰毒,她说自己丈夫不在了,还有个小孩要养,做美甲又挣不到钱,还说只有卖冰毒来钱最快,朱某某当时没帮她联系买毒的人。
过了几天代某某和她哥哥曹某某到朱某某家,经过一番哀求,朱某某就帮她电话联系玲姐问她有没有冰毒,说有一个朋友想弄一些冰毒,朱某某说具体事情你们可以自己谈。不到一个星期,代某某和曹某某又来找朱某某和玲姐,四个人一起吃饭后代某某和玲姐谈了买冰毒的事情。
2016年9月某日凌晨,代某某在沛县某镇向张某某(已判刑)销售冰毒100克,当晚,张某某途经公安局某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有些人不是有意去碰毒品,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听信别人诱骗而染上毒品。比如能提神、解乏、不会上瘾等等,一步步难以自拔、深陷毒瘾的漩涡。慢慢的身心被摧残,家财败尽,毁掉了自己的青春和梦想,也使人丧失了人格尊严,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有些人是感觉很新鲜好奇,主动尝试吸毒,后来对毒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不管哪种情况,都要主动戒毒,远离不良朋友圈,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毒品危害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