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在街上卖狗肉好多年了,有段时间忙着装修房子,所以煮狗肉的汤子没有及时加热,等肖某某回到家之后发现煮狗肉的汤子要腐坏了,肖某某就加了一点之前购买的工业用硝,因为加硝之后能减缓煮狗肉的汤子腐坏程度,然后肖某某用加硝的狗肉汤煮了一锅狗肉,等到第二天肖某某就用把硝煮出来的狗肉拿出来卖了,基本上都卖给镇上附近的老百姓了。
肖某某明知加硝会对人体有害,肖某某也知道加硝是违法行为,但是肖某某觉得加少量的应该危害不大。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肖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
生活本来就很忙碌,大家在为生活奔波的同时也想吃上健康的美食。做食品生意的个体户当自己实在忙不过来的时候,完全可以选择关门暂停营业几天,忙完再开业。而肖某某这种行为,就是把自己招牌砸了,对他生意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现在市场监督力度这么强,大家对食品的安全标准意识也逐步提升,想做食品,只有用最厚道的食材,才能有最好的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