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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面值低的假币不容易引起怀疑?警惕身边假币 手机收付款更便捷
2019-06-20 11:0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份,在山东省冠县县城附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出狱不久,便介绍狱中认识的高某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从郝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假币。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QQ传授高某某等人利用工具做旧假币,以便于假币更好的使用,整理完后王某某就把这些钱通过小摊铺找零进行处理。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购买假币罪。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警示】

  现在防假币的措施越来越多,犯罪分子也是想尽办法处理假币,由于面值低的人民币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所以在平时交易过程中,能选择网络支付、刷卡支付的,就不要选择现金,目前来看网络支付是防止假币流通的最好办法。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