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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甲之年成为惯偷 屡教不改
2019-06-20 11:0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5日至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后10余次进入沛县某镇某超市内盗窃太太乐鸡精59袋。经核价,共计价值人民币660余元。(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刚刑满释放。)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