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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前妻另有所爱 男子拎钢管找上门 警示:坦然面对生活 切莫离婚又离德
2019-07-25 16:0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的某天,张某某给前妻蔡某某打电话,接电话的不是蔡某某本人,张某某怀疑她另有所爱了。当晚张某某在工厂门口附近找了根钢管,带着钢管开车到某镇找蔡某某。

  到达后,张某某拎着钢管去敲门,蔡某某给张某某开的门,当时她穿了件红色睡衣,张某某怀疑屋内有人,直接进屋四处寻找,找了一圈发现没有别人。随后两人在院子里聊天,蔡某某告诉张某某她和一个男的交往两个月了,张某某生气骂她,接着就打起来了。张某某一想到她有别的男人了就想羞辱她,她使劲挣扎大喊。过了一会有人来敲门乐从,她挣扎着往大门的方向跑,张某某就用钢管打了蔡某某左脚踝,打完后蔡某某继续往大门方向跑,张某某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了她的头,等邻居来了之后,张某某没说话就带着钢管开车跑了。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系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两人已经离婚,说明感情已经破裂,张某某不思考两人离婚原因,反而还想要掌控前妻的生活。知道前妻有新的交往对象更是使用暴力伤害前妻。既然两人缘分走到了头,就该好聚好散,切莫离婚又离德。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