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的某天,赵某某和父亲在家吃晚饭,赵某某觉得晚上应该没什么事了,就拿出白酒,他喝了二三两左右白酒,他父亲喝了二两左右白酒。
晚饭后,赵某某在家休息了一会。他突然想起来矿上有点事情,就开车去了矿上。忙完后,赵某某开车准备回家,行驶了三百米左右被交警查到,交警让赵某某进行吹气测酒,接着带赵某某到医院抽血,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标。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有敬业精神是好事,但是不能酒后开车去忙工作。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平时工作生活中,我们忙完手头工作后再畅饮美酒,不更是一件惬意的事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