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下午,在赵某某开的宾馆里住了五六个人。赵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当时在隔壁房间休息,嫌吵就换了一个房间,当时手机忘在之前的房间了。赵某某从房间出来后进了张某某原来的房间,看到床上有一部手机,还自言自语道:“这是谁的手机就放这了。”赵某某看周围没人就起了贼心,把手机关机装进自己口袋后就去女朋友家了,把手机给了女朋友。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捡到财物要归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除了要学法、守法、懂法,还应当加强自我管控能力,当邪念出现的时候告诉自己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坚决向不法行为说不!真正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