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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丈夫交通肇事让妻子顶包 双双被判共患难
2019-08-01 11:0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赵某某驾车从家去镇上拿快递,拿了快递后,驾车沿着公路由东向西行驶。

  有一辆摩托车从路北一条南北的小路上驶来,由于摩托车突然窜出来,赵某某发现的时候两车距离很近了,赵某某快速往左打方向,有轮子悬空了,车子就侧立起来,赵某某就踩刹车,车子就斜着往前滑行,和相对方驶来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在公路的南侧三轮车撞树上侧翻了,车上是两个老人,一个老人躺在了地上,另一为老人被甩到公路南面的沟里去了。

  赵某某看出事了,先联系了他哥哥,紧接着就先打了120。他哥哥到场后,赵某某又拿他哥哥的手机打的110报警,赵某某又给妻子辛某某打电话,等她到了现场赵某某对她说等交警来看现场,就说车是她开的,让她顶包。

  因为赵某某原来的机动车驾驶证是B2证, 2015年10月份,赵某某驾驶大货车在安徽阜阳违章,被扣了12分。2015年12月7日去处理,赵某某的驾驶证就被暂扣了,当地的交警给赵某某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让赵某某去参加理论学习后再拿回。结果赵某某考了好几次,都没考过去,赵某某就一直没拿驾驶证。赵某某知道没有驾驶证出车祸,保险公司会拒赔,所以赵某某让辛某某来顶替,为了好报保险。

  经过交警释法说理,辛某某认识到了顶包问题的严重性,就如实的把顶包的事实说了。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辛某某明知实情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罪。

  2018年8月8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辛某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警示】

  现在刑侦技术这么发达,顶包这种事情很容易被发现,而且包庇的后果也很严重,像此案中的夫妻,都被严厉的处罚,大家要引以为戒。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