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因为开拖拉机需要驾驶证,在汽车站附近的电线杆子上看到了办假证的广告,于是赵某某就联系对方办假证。
2018年4月,赵某某开着一辆运输型拖拉机,从微山县开车到沛县运输砖头,在路过沛县检查站的时候,被执勤的民警查到,赵某某出示了拖拉机驾驶证,民警检查后发现证件是假的就扣留赵某某和他的驾驶证。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想开拖拉机谋生,就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不要只顾眼下办假证,为了维护道路和人民安全,公安严查这种无证作业的行为。假证屡屡被查,不要再心存侥幸,请记住违法必究!为了长远打算只要付出了时间精力,没有拿不到的驾驶证,对自身来说就业也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