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司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至沛县某汽车站南处时,被沛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沛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司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93.6mg/100ml血。
被告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司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